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行为准则
第五条 企业经营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相关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专业、高效、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增强市场竞争力,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坚持公平公正,杜绝恶意低价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宜选择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质量管控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内部操作规程,针对不同咨询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项目标准化执业体系,明确质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制,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带有二维码封面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执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四)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为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数据支撑及资源共享。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内部操作规程纳入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要求,并在服务实践中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确保对咨询工作的有效指导。
第七条 档案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有关档案管理及现行标准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归档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有效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专用档案室,并配备档案管理员。
(三)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保存期为自归档之日起10年,过程文件的保存期为自归档之日起5年。除另有规定外,电子档案原则上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 人员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便于人员闭环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技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人员发生变更或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倡导性行为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立足行业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三)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业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执业水平,鼓励、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注重培养和发掘既精通造价咨询业务,又熟悉工程前期咨询、金融财务、大数据分析、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助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爱心公益事业。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须强化监督意识,检举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限制性行为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为执业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要求,自觉规范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因执业活动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企业应当配合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引导、监督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严格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共同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预防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涉及人员进行教育、警示和处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